根据《扬州市江都区行为文明积分奖惩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记录内容及对象
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参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的文明行为,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各类不文明行为。记录对象为居民个人。
二、各类文明行为记录主体及积分标准
1.获评道德模范、文明家庭、新时代好少年、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最美人物及提名奖等荣誉的。(由区文明办负责记录报送,国家级1次100积分、提名奖90积分,省级1次80积分、提名奖70积分,市级1次40积分,区级1次20积分)
2.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由各镇、园区及区民政、残联、应急管理、教育等各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每次记5—20积分,5分一个档次)
3.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区公安部门负责记录报送,国家级1次记80积分、提名奖70积分,省级1次60积分、提名奖50积分,市级1次40积分,区级1次20积分)
4.各类志愿服务行为。(依据“志愿扬州”平台,由区文明办报送,各镇对未记入“志愿扬州”平台的志愿行为作补充,每个小时记1积分)
5.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人体组织。(由卫健部门负责记录报送,参与无偿献血每次记20积分;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记60—100积分)
6.参与捐款捐物。(由各镇、园区及各主办单位负责记录报送,每次记1—20积分)
除此以外其他拟记录并积分的文明行为,由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商区文明办研究决定。
三、各类不文明行为记录主体及积分标准
根据《扬州市江都区文明行为积分奖惩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以下不文明行为实施扣分,每次扣5—20分,5分一个档次,拒不整改或改而又犯的双倍扣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1次扣100分。
1.在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2.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等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3.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消防等公共设施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公安、城管、文体旅、住建、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4.经营业主、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居民区、市场内、主次干道两侧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5.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或吸烟现象,经营业主管理不力的。(由区公安、文体旅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6.指使他人或自行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7.在公共场所、居民小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8.在禁烟场所和区域吸烟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9.违反规定擅自挖掘、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0.在禁种、禁养区、居民小区内种植蔬菜瓜果等或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1.餐饮店业主经营行为中存在乱排油烟、排污不达标,其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现象的。(由各镇、园区及区生态环境、城管、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2.个人或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违章搭建或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各镇、园区及区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3.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随意变道、加塞、违法停车,不礼让斑马线,骑行摩托车不戴头盔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4.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行,乱穿马路,超越停车线,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15.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记录报送)
除此以外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各类不文明行为,由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商文明办研究决定是否扣分及如何扣分。
四、归集流程
1.各记录责任主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录入居民行为文明积分奖惩评价模块内(基于1+N平台),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或所在镇、村(社区);文明行为的具体内容,或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所造成的后果;建议积分;记录主体。?/span>
2.对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记录部门申诉、举报,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
3.所有记录信息经区文明办复核确定后,定期在公共媒体进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1.各镇、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要求准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每月不文明行为记录,原则上公安、住建、城管不得低于5条,其他职能部门不得低于3条,仙女镇不得低于10条,其他各镇不得低于5条,科创园和商贸物流园不得低于3条。
2.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 非法使用、发布“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信息记录报送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年终绩效考评内容。
本实施细则由区文明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限2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